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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执函[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以来,全国质监系统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和总局有关要求,不断加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执法打假力度,查处了上海熊猫、陕西金桥等多起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切实提高处置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突发案件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案源信息,及时控制问题源头。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执法打假情报工作,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密切关注网络、媒体报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处理各种渠道发现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对食品安全制假制劣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早控制。要及时控制发现的问题源头,及时查封问题食品,及时责令生产者召回流向各地的问题食品,坚决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对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要立即报告上级质监部门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突发案件。重大案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及时行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和上级质检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职能分工,开展食品安全突发案件处置工作,迅速研判,采取处理措施。对上级领导有重要批示的、敏感的、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要迅即对生产现场组织突击检查,控制涉案产品,查清污染范围,防范事态扩大。对重大突发案件,要快速定性,明确案件性质。对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要报告地方政府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或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对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和配合查处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合法、权责统一的观念,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告知全面、公开透明等原则,要全面做好案件调查工作,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抽样取证、送检,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要及时按法定程序登记保存,对有根据认为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等,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该没收的产品,要依法没收;该销毁的要监督销毁。对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擅自从轻减轻处罚;对乳制品监督检查结果中发现三聚氰胺超标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一律按规定吊销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使用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积极应对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及时、稳妥、统一”的原则,在及时查清案件情况或快速定性的基础上,尽快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对于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研究信息发布的方式和时机。要坚持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为主,及时、准确、客观公布有关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案件影响的地区。要强调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大力宣传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和查处案件取得的成效,宣传政府维护人民生命健康、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强决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各级质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快速反应的领导机制,做到管理有序、行动高效、保障有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质监部门执法打假工作,强化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切实做好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案件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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