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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医函[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关于同意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开展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函

你校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关于猪流感实验活动申请的函》收悉。经审查,该实验室已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具备从事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的能力和生物安全条件。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从事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核酸提取及生物学特性测定实验。实验活动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生物学特性测定每批次使用小鼠数量不超过100只,分离鉴定后的病毒应存放在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
  
  实验活动期间,该实验室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实验室生物感染控制,并分别于2010年6月、2010年9月和2010年12月底前将实验活动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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