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接上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