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管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 C/处方总数;
  
  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E/处方总数;
  
  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H:国家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G/A;
  
  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
  
  K:处方总金额;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处方总数。
  
  O:合理处方总数P:合理处方百分率:O/处方总数
  
  2.存在问题代码
  
  (1)不规范处方:
  
  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1-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1-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1-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1-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1.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12.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3.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14.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用药不适宜处方:
  
  1-1.适应证不适宜的;
  
  1-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1-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1-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1-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1-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1-7.重复给药的;
  
  1-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1-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1.无适应证用药;
  
  1-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1-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1-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