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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教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有关省、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共中央党校,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厅函〔2009〕12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2010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534000人,其中国家计划426488人。招生总规模中,博士生62000人,硕士生472000人。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术型研究生361990人,专业学位研究生110010人。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决策部署,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继续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着力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和层次类型结构,着力扩大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特别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积极推进培养机制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服务。
  
  二、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缓解人才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更好地适应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需要,加大招生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重点支持能源、信息、生物、海洋、航天、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等前沿技术和基础学科相关专业的招生;重点安排应用性较强、社会需求较大的工学类、环境保护类、农林类、地矿类等相关领域的学科招生;坚决限制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的招生规模。
  
  三、各招生单位要积极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崛起的区域发展战略总体部署,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能力、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尽可能扩大为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
  
  四、继续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试点工作。按照《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教研〔2009〕5号)的要求,大力创新研究生教育体制和机制,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所合作、联合培养模式,促进高校与科研院所科教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双方资源,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方面争取新的突破。2010年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已含在有关高校的招生规模之内,分单位招生规模安排情况详见附件2。
  
  五、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研〔2003〕3号)的要求,继续开展联合培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开展联合培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单位,其2010年联合培养招生规模已含在合作方(即学位授予单位)的招生规模之内,分单位招生规模安排情况详见附件3。有关单位应加强对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
  
  六、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5号)的有关要求,2010年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学校师资计划,专项用于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不得挪用。农村学校师资计划已含在下达给有关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
  
  七、继续实施强军计划,为部队培养急需的硕士层次工程技术人员,以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继续实施为西藏培养硕士层次人才的援藏计划。强军计划和援藏计划均已含在下达给有关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
  
  八、继续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详见附件4)和“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专项计划(详见附件5),上述两项计划均已含在下达给有关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内。
  
  九、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09〕7号)精神,已下达的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在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和国家计划之外单列(详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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