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北京广利核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目标产品实际生产前,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完成全部的硬件鉴定和系统软件的验证与确认工作。
  
  六、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七、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五年”。
  
  附表:
  
  北京广利核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
  
  核安全级别
  
  制造能力特征参数
  
  典型设备
  
  名 称
  
  主要关键
  
  工 艺
  
  制造活动范围及完成形式
  
  活动场所
  
  备 注
  
  
  
  机柜
  
  仪控机柜、机架
  
  1E级
  
  抗震类别:抗震I类
  
  使用环境:安全壳外
  
  数字化控制保护系统机柜
  
  1 机柜装配
  
  2 整机测试
  
  根据设备制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按照确认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条件进行设备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包括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提供最终产品及质量证明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5号院5号楼
  
  主要分包和外购项目:
  
  柜体加工
  
  印刷线路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