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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条 【报送时间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商省医改办于2010年3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向财政部和国务院医改办报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基本药物和综合改革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政策出台及实施情况,并附相关省级文件(市县两级出台的文件只报送文件标题、文号及发文时间)。逾期未上报的,取消参评考核资格。 第七条 【监督检查】各地总结报告及文件均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需要抽查,有关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有关报送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抽查或检查结果与报告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奖补资格或收回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考核主体】财政部商国务院医改办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考核评分后,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 【资金用途】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 第十条 【附则】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考核指标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