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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财[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部直属垦区: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流程,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73号),从2010年起,各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各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建设性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等),均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
  
  二、编报内容
  
  (一)各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品目、数量、金额、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按季编报“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于每季度结束前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上报部财务司。
  
  (二)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进度,按照采购数量、采购金额(以元为单位)、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等要素,实时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由系统生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部财务司。
  
  各单位季度执行情况为零的,也要按规定上报季度执行情况报表。否则,系统会判断为没有上报报表,年终时因4个季度报表不全而不能汇总生成年报。
  
  (三)实行属地化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执行进度,实时录入对应的属地化数据,由系统生成“中央单位属地化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部财务司。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各部委(包括所属各单位)每月计划累计采购台式计算机50万元、打印机30万元、网络设备120万元以上,不执行协议供货,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要求,各单位应按月编报《批量采购计划表》,于每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批量采购计划表》报送(或传真)部财务司,以便汇总形成我部的《批量采购计划表》,并上报财政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工作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切实将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和执行情况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各单位从事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人员,要全面掌握编报工作的有关政策、原则、程序和方法,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指标内涵和口径,认真录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报表,确保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数据的完整、真实可靠。
  
  (二)各单位应以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切实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没有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活动,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资金,涉及采购进口产品和执行中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单位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软件安装程序,在本地计算机上进行数据录入、报表生成等工作。数据上报时,在具备互联网的条件下,身份验证后可通过网络直接提交;在不具备互联网的条件下,将文件导出(导出文件格式为*.cz文件),通过光盘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部内各司局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报表,包括基本支出政府采购计划表、项目支出政府采购计划表、基本支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项目支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和按月编报的批量采购计划表,以纸质文档形式上报(加盖司局公章),由部财务司汇总形成部本级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报表,统一录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
  
  (五)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沟通协调,请各单位确定一名具体负责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的人员,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农业部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联系人基本情况表》传真至部财务司。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资产处联系。联系电话:(010)59194456、59193216,传真:(010)59192522。
  
  附件:1.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表格(略)
  
  2.农业部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工作联系人基本情况表(略)
  
  3.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略)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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