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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办农经[2010]37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
  
  为提高奶牛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奶牛饲养方式,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今年继续安排中央投资5亿元用于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 (场)改扩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重点
  
  (一)项目申报条件。存栏奶牛200头以上的现有奶牛养殖小区(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奶牛饲养实行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封闭管理;没有患口蹄疫及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项目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各地不得再申报2008-2009年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小区 (场)。
  
  (二)项目申报重点。优先支持大中城市郊区和奶牛养殖大县(市)。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举办的养殖小区(场)、乳品企业建立或与乳品企业已建立紧密产销关系的养殖小区(场)。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等配套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要根据养殖小区(场)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养殖小区(场)经改扩建后必须达到《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3号)的要求。
  
  三、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省(区、市)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按照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数量综合确定,详见附件一。各省(区、市)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投资分年存栏200-499头、500-999头、1000头以上三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存栏200-499头的养殖小区 (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50万元。
  
  年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小区 (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00万元。
  
  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 (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50万元。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项目中央投资,不得随意减少补助标准。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视财力情况酌情安排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省级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省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组织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市、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其中:租赁经营的养殖小区 (场),由承租经营者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联合上报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二)省级大型企业(含农垦企业)自办或租赁经营的养殖小区(场),由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由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其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企业。
  
  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于3月10日前联合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逾期不报的,国家将不予安排投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附件: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与管理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建设与管理标准
  
  为了加快奶牛养殖方式改变,提高奶牛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以“生产高效、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与布局
  
  (一)养殖小区(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背风向阳,通风良好,给排水方便。
  
  (二)养殖小区(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通方便,有稳定水、电供应,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养殖小区(场)附近应有条件获得足够的青粗饲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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