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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10]22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1
【实施时间】 2010-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225号)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监[1996]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的业务资格。自你公司开展外资股经纪业务之日起,你公司的子公司汇丰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不得继续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并应当向我会缴还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注销相关业务许可。
  
  二、如你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我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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