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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234号) 红塔证券股份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云集团所持股权变更的请示》(红塔证券〔2009〕5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承继你公司119,515,580.63元股权(占出资总额8.62%)。 二、核准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你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手续。 附件: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后股东出资情况一览表(略)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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