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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为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决定自2010年起,启用全国统一样本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现就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毕业证书印制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见附件1),并下发空白证书印刷母版,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使用本省的印刷母版分别组织印制。
  
  二、毕业证书颁发
  
  对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技工院校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学校的原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须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验印。
  
  三、毕业证书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印制、核发、验印、保存及其他管理工作。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制、核发、验印、保存等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各项管理流程和管理规定。
  
  (三)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刷母版采用“常用”、“备用”两张保密光盘形式下发,光盘要交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机要部门保存,并制定保密措施严格保管,实行保管与使用分开。光盘每次领用均要详细登记使用情况,使用完毕务必及时返还。光盘内容不得复制、删改,如遇光盘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获取“备用”光盘启用密码。
  
  (四)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要根据本省(区、市)实际需求情况印制,并须印刷证书流水码(证书右下角“NO×××”字样)。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发放分开,每次领用证书均要详细登记发放情况,确保通过查询证书的流水码可判断证书的流向。损坏的证书不得擅自销毁,须加盖“作废”字样专章予以保存备查。
  
  (五)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及打印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并将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有关信息纳入全国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网络查询(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技工院校应免费向学生发放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证书工本费。
  
  (七)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修改、传播印刷母版,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查处。对社会上出现的伪造、贩卖、制售假证书的,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
  
  四、毕业证书编号
  
  (一)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基本规则为: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共19位,由阿拉伯数字组合的七部分构成,涵盖了技工院校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学校顺序号、学校办学层次、学生毕业年份、学生毕业层次、学生毕业专业、毕业证书顺序号等内容。
  
  第一部分(两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二部分(三位数字)为学校在本行政区划内的顺序号;第三部分(一位数字)为学校办学层次,表示学校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工学校;第四部分(四位数字)代表学生毕业年份;第五部分(一位数字)为学生毕业层次,表示学生毕业于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或中级技工班;第六部分(四位数字)为学生毕业专业代码;第七部分(四位数字)为本年度学生毕业证书的顺序号。(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构成说明见附件2)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证书编号基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具体规则。
  
  五、毕业证书填写
  
  对于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不同培养层次的毕业生,在填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时,应予区分,并分别注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填写示例见附件3)
  
  六、毕业证书质量要求
  
  (一)证书内芯。
  
  1、规格尺寸:长260mm×宽180mm。
  
  2、用纸要求:使用180g高档白卡纸,紧度不小于0.85g/立方厘米,白度不低于83%,施胶度不小于1.5mm,平滑度不小于40s,挺度3.20/2.10mN·m(纵向/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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