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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宏观质量状况分析 11、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质量水平评价体系。抓紧研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评价和考核指标,力争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与国家统计局合作,在“质量指标体系设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目标,研究符合统计规律的产品检验合格率指标并开展试点工作。继续完善质量竞争力指数,做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在国家和地方的研究、测评和发布工作。 12、深入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把质量状况分析作为加强质量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建立宏观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质量状况分析会,每半年向国务院提交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加强与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合作,选择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开展专项质量状况调查和质量状况分析。继续推动地方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及时向各级政府提交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会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启动质量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工作。 13、加强质量信息工作。研究建立质量信息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与部门、行业的合作,建立信息交换固定机制,拓展信息渠道。整合质量信息,建立质量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平台,广泛收集与质量管理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提高质量信息的利用率和使用水平。 14、进一步加强质量指标统计工作。做好工业产品质量指标统计工作,编制《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年报》。进一步加强质量统计队伍建设。 四、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15、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健全质量诚信体系制度。 16、加强质量诚信宣传,引导企业自律,推动广大企业和全社会不断增强法制观念、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17、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整合质量诚信信息资源,继续推进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结合“金质工程”试点工作,启动质量信用信息平台试点,并以产品质量记录、违法违规记录、预警信息等形式,对外发布和提供查询。做好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的发布和更新工作。 18、完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统一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开展质量诚信企业等级划分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实施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制度,采取激励、预警、惩戒、淘汰等措施,不断提高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的水平和效能。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惩处质量失信行为。 19、以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监督抽查和执法打假等监管数据为重点,完善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进一步整合质检数据资源,提高数据质量,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20、开展以企业产品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合同承诺、广告宣传等公开明示内容与产品实物质量和服务内容一致性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质量监管模式研究。 五、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和产品三包制度 21、继续做好缺陷汽车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的基础工作,逐步将消费类电子电器等产品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不断扩大缺陷产品召回范围。 22、不断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体制。推动地方质监系统加大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力度,促进地方省、市质监局进一步落实职能、加强缺陷调查、信息备案和宣传培训等。指导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完善缺陷调查程序,推动产品缺陷调查工作深入开展。 六、深入实施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 23、加快解决设备监理取费问题。加大力度推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将设备监理费用列入建设项目预算的政策和设备监理计费参考标准。 24、继续做好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工作。规范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的受理、收费、评审、核准等程序。加强对获得甲级、乙级资格证书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管工作。在石油石化、电力、交通、冶金、铁路、煤炭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设备监理制度。 25、组织、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积极进行执业资格教育培训,协助配合人事部门组织好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 七、深化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 26、进一步落实各级防伪办职责,指导防伪技术评审工作,依法开展境外防伪技术及产品的防伪注册登记,配合做好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推动防伪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27、建立防伪生产和应用企业的服务体系,推动防伪企业加快发展,实现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28、加强对防伪协会、检测机构、防伪技术评审机构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八、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29、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质量管理法制建设。积极推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设备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消费类电子电气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汽车三包规定》等立法工作;调研起草《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国家质量奖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