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10]26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福建泉州演出的批复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10]2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厦门市天视文化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于2010年2月27日到福建泉州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