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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
【颁布时间】 2010-05-10
【实施时间】 2010-07-01
【法规编号】 477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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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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