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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5-14
【实施时间】 2010-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7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8年我省开展惠民直达工程试点以来,各试点市、县按照惠民直达工程“五个一”的总体要求,扎实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达到了预期目标。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惠民直达工程试点范围
  
  除已全面实施惠民直达工程试点的芜湖市、滁州市外,其他市新增1个县(市、区,其中区指县改区,下同)为试点单位。
  
  二、申报、推荐惠民直达工程试点的条件和程序
  
  为确保惠民直达工程试点质量,新申报、推荐试点的县(市、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试点意愿。高度重视惠民资金管理等民生工作,对试点工作有积极要求。二是有工作基础。乡镇为民服务中心、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等工作具有较好基础,惠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扎实、系统完善、覆盖项目较广。三是有财力保障。地方财力、人均财力在本市处中上游水平,具备一定的财力支撑。
  
  申报、推荐的程序如下:
  
  (一)主动申请。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于5月25日前向所在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推荐。市政府根据县(市、区)的申报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审核确定1-2个县(市、区)为推荐单位,并于5月底前将申报、推荐材料报省财政厅。其中,申报2个试点单位的,必须包括1个县(市)和1个区。
  
  (三)研究审定。省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新增试点单位初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三、加强对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领导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省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省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粮食局、省残联等涉及惠民政策落实和惠民资金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相关处室牵头具体负责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牵头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惠民直达工程试点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推进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政策和年度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组织试点工作的调研、部署、推动、总结及经验交流;牵头组织试点单位依托“金财工程”建立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系统,以及系统的日常维护与更新;指导本系统惠民资金筹集及管理,开设惠民资金财政专户,及时足额发放资金;指导试点单位建立为民服务中心(大厅),为城乡居民提供惠民政策咨询、行政审批和公益性服务事项;指导试点单位进一步理顺部门关系,健全工作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粮食局、省残联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指导本系统做好惠民项目的政策宣传解释、基础信息采集、补助对象评定、审核审批、张榜公示、补助对象基础信息管理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明确职能定位,解决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推动本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与惠民直达工程信息系统的链接和更新升级;开展本系统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经验交流,提出开展试点的建议和措施等。省公安厅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采集人口户籍等基础信息资料。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试点的监察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督查指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惠民直达工程试点的政策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实效,使惠民直达工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温暖民心。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样、暗访、排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惠民直达工程试点工作向纵深开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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