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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5-11
【实施时间】 2010-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将艾拉光动力治疗术转为本市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将艾拉光动力治疗术转为本市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监所、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口腔医学会:
  
  艾拉光动力治疗术自2007年4月起,经我局批准同意后,已先后在本市华山等14家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在皮肤科和妇科的部分疾病治疗中应用较广。近日,我局委托上海市医学会组织专家,对该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了论证,结论为:艾拉光动力技术在皮肤科和妇科等部分疾病治疗中疗效确切、安全性较高,且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能够在临床应用中确保其安全、有效。
  
  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和我局《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决定将艾拉光动力技术转为本市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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