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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84号
【颁布时间】 2010-05-09
【实施时间】 2010-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互联网联网单位安装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敌对势力利用互联网进行各种敌对颠覆活动和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散播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言论,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构建安全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等有关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单位安装“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互联网联网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翟化夫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林禹生、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国定任副组长,市教育局、市银监局、市文化局、联通许昌分公司、电信许昌分公司、移动许昌分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张国定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互联网单位的检查及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安装工作。
  
  一、安装范围
  
  全市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信息网络等级化保护系统以及电业、电信、金融、医疗、学校、宾馆、酒店等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
  
  二、时间安排
  
  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
  
  三、安装原则
  
  (一)经费自筹,全市联网;
  
  (二)财政拨款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于7月底前安装到位;
  
  (三)宾馆、酒店等盈利性单位、服务部门及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单位,于10月底前安装到位。
  
  全市各互联网联网单位12月底前仍未安装的,将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设备选定安装
  
  为确保质量,按照节约经费,便于管理维护的原则,要选用通过公安部安全检测、并具有“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标经营单位的软、硬件产品。各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单位可直接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联系安装,并与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管理系统联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地、各单位要从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安装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管理,发挥效能。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安装完成后,各地、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不得擅自关闭、卸载,经常检查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工作情况,保证本单位系统与公安机关系统信道畅通,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新联网的单位,要在联网的同时按要求安装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六、检查验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本着“按行业分类,分阶段进行,安装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进行验收。对逾期不安装“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单位,由市公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安装,否则停止联网。
  
  联系人:梁有德 刘静波 电话:5137898-29805
  
  
二○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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