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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定协[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5-18
【实施时间】 2010-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关于发布《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的公告

[接上页]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等级。具体授奖项数可根据当年的报奖情况确定,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报奖项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15%, 三等奖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授奖等级,通过对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评价的要点如下:
  
  (一)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
  
  1、自主创新的成果相对于原有技术的进步程度和自有核心技术的难易难度;
  
  2、整体的创新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成熟程度及其已经和可能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4、对推动产业发展和向相邻产业渗透所展示出的示范作用。
  
  (二) 卫星导航定位优秀工程和产品奖
  
  1、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所形成的工程和产品在集成应用技术上的创新程度和实现难度;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工程产品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对应用行业的贡献程度;
  
  4、推动产业发展和扩散、转移到相邻产业的推广应用能力。
  
  第十二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自主创新、经济与社会效益、产业带动与示范效应等3个一级评价指标,并设有10个二级评价指标,其中:
  
  (一) “自主创新”指标包括技术创新程度、自有核心技术水平、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和商业化成熟程度、整体创新水平等4个二级指标。
  
  (二) “经济与社会效益”指标包括已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和潜在效益等3个二级指标。
  
  (三)“产业带动与示范效应”指标包括推动产业发展、相邻产业渗透力、示范效应等3个二级指标。
  
  第十三条 按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记分的规则是:对每项评价指标分四个档次;分别对应于一、二、三等奖和不授奖,其累计分值范围相应为100-90、89-70、69-50、49-0。与此同时,各项评价指标将按“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奖”和“卫星导航定位优秀工程和产品奖”赋予不同的权值。据此设计“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分值表”,从中选择指标分值,累加后可得综合评价记分值。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奖励委确定,其他委员由奖励办从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提出,经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批准。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十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范围是:相关领域的院士、专家和学者,本会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在卫星导航定位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等。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对相关专业的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工作。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八条 各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由奖励办根据当年推荐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以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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