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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0]122号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嘉兴市第一医院因迁建申请更改原高压氧舱配置的批复

嘉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嘉兴市第一医院迁建项目更改高压氧舱配置的请示》(嘉市卫发〔2009〕26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嘉兴市第一医院将高压氧舱的设置规模由原浙卫发〔2008〕236号文件批复的1台医用空气加压舱(6座)和2台单人纯氧高压氧舱更改为1台多人空气加压医用氧舱(16人)和1台单人纯氧舱。
  
  二、购置的医用高压氧舱,必须是已经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制造的。
  
  三、医用高压氧舱的场地设置、整体布局和抢救药品、器械的配备等,应符合省高压氧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的规范和要求。
  
  四、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前,须经我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
  
  五、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我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购置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01〕419号)要求执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掌握治疗适应症,规范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病人治疗安全。
  
  六、医用高压氧舱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须经培训取得合格上岗证书后,方能上岗操作。
  
  七、医用高压氧舱日常管理和质量监督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批复有效期为1年。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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