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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20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卫生系统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现就加强我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卫生应急队伍是卫生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其他突发事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的重要力量。建设好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对于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省卫生应急队伍不断发展,在各类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建设还存在着队伍装备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当前卫生应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各级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出发,认清形势,明确目标,扎实工作,切实将我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成“装备优良、训练有素、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专业队伍。 二、分级负责,健全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 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省、市、县三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平时常规工作、遇事紧急调动应对的“平战结合”原则,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中分类组建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化学中毒救治(含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卫生应急队伍,在17市各组建1支综合卫生应急队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至少组建2支医疗救治(含急性中毒、核辐射救治)、1支疾病控制(含心理疏导)和1支卫生监督队伍,辖区内建有核电站的市要组建单独的核辐射救治卫生应急队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至少组建1支综合卫生应急队伍,有条件的可分类组建。医疗救治和综合卫生应急队伍每队10人,疾病控制队伍每队8-10人(省、市级10人,县级8人),队伍中须包括队长、副队长和后勤保障人员各1名。其他队伍人员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政府组建的街道、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中的医务人员由相应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派出,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级要与有关部门协商,积极探索建立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 三、强化管理,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处置水平和能力 借鉴部队预备役管理模式,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队员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不变,平常在单位从事原专业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队员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每年更新队员资料,如有人员调整及时报送变更信息,对队员实行动态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的领导机构,负责队伍的组织、协调、监管和调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要拟定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战能力。要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有重大失误、不服从管理、不能胜任应急处置工作的队员要及时更换,并严肃处理。 四、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的保障机制 ㈠经费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将队伍工作经费与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所在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保障卫生应急队伍经费来源。 ㈡装备保障。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要达到基本装备标准(详见附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装备水平,达到卫生部下发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要求。队伍所在单位负责队伍的装备的配备(综合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配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负责),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物资补助,并对装备配备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㈢其他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队员派出劳务补助标准,根据队员参加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在职称晋升、卫生支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队员所在单位要为队员购买工伤、人身意外保险,在工作安排上要优先保障队员完成应急任务,队员被派出执行应急任务,工资、奖金待遇不能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