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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卫明电〔2010〕8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0〕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医院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近期学校、幼儿园发生的恶性事件为警钟,高度重视医院内部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的有关工作。要加强急诊人员、药品、器械等方面配备;加强对毒、麻、精神药品、生物制剂和传染病病原体菌种的管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锅炉房、配电间、集中供氧中心等重点部位的管理;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管理,严格重性精神病人的收住和出院标准,杜绝病人逃离医院情况的发生。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司法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充分发挥“医调会”的作用,引导患者及家属通过人民调解机制处理医疗纠纷,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和卫生系统的稳定。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与当地公安、教育部门沟通协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特别是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要立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全力抢救受伤人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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