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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厅水运便[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第六批申请特案免税登记船舶材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第六批申请特案免税登记船舶材料的通知
  
  (厅水运便[2010]1号)
  
  各有关航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现已有五批共55艘、200万载重吨船舶已获准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根据我部《关于延长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07年第19号公告),请各有关航运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申请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船舶清单(见附表)及有关资料,于2月26日前通过挂号信件或邮政快递(EMS)报送我部(水运局)。
  
  联系人:叶宇海,电话:010-65292656,传真:010-65292648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电子邮箱:shipping@moc.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2月8日

  
  附表:
  
  申请特案免税政策船舶清单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序号
  
  中文船名
  
  英文船名
  
  建造完工日期
  
  船龄
  
  船型
  
  载重吨
  
  船籍
  
  名义所有人
  
  实际所有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手机):
  
  填表说明:
  
  1、以上填表内容请务必与相关船舶证书核准无误,以避免因填报数据差错无法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2、“建造日期”以有关船级社签发的《入级证书》(“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中载明的“建造日期”(“Date of Build”)为准,载明“年、月”即可。
  
  3、“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
  
  4、“名义所有人”填写境外注册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名称。5、“船舶实际所有人”填写船舶回国登记所有人名称。6、请在“填表单位”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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