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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75号)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公司业务范围的申请报告》(海际大和证券〔2009〕13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减少“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业务,将业务范围中的“证券承销与保荐”变更为“证券(限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与保荐”。 二、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平稳处理好相关业务的了结事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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