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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8-01
【法规编号】 478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接上页]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对公民的举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建议人。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处罚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年,指自然年度;
  
  (二)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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