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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妇精字[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8
【实施时间】 2010-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国家级三网监测项目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国家级三网监测项目工作管理方案》的通知
  
  (京卫妇精字〔2010〕4号)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北京妇幼保健院: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2010年北京市国家级三网监测项目工作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0年北京市国家级三网监测项目工作管理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减少出生缺陷与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妇幼卫生监测项目(以下简称三网监测)。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加强各级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的“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5%。
  
  (二)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系统,以区县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开展基于街道/乡级的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的试点工作。
  
  (三)健全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方法,完成2个国家级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监测区县工作合格率达到100%,并全部实现数据的网络直报。
  
  (四)推广应用规范、统一的《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手册(试行)》,要求监测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估以区县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覆盖北京市九个国家级妇幼卫生三网监测区县(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怀柔、朝阳、丰台、海淀、门头沟)以及两个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区县(西城、怀柔)。
  
  (二)项目内容
  
  1.对区县、街道/乡(镇)、村各级监测人员及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和技术培训,培训重点为监督指导规范指南及其要求。积极参与国家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分片试点工作;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相关疾病的诊断和防治能力;提高重大出生缺陷预防、筛查、诊断、跟踪随访等专业技能水平;保证出生缺陷监测系统连续稳定、高效运转、结果准确;提高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的水平。
  
  2.进一步完善和维护妇幼卫生三网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开展基于街道/乡(镇)级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的网络直报试点工作,扩展妇幼卫生监测能力。进一步开发和完善网上直报的软件平台,加强基层妇幼卫生监测的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和质量。
  
  3.在已开展人群监测的两个区县,进一步完善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流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形成适合我市的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模式,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系统。
  
  4.市、区县、街道/乡(镇)、村各级要逐级全面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检查培训质量、网络直报质量、出生缺陷诊断质量、漏报情况和各级政府对该工作补偿经费的落实等方面,提高对整个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项目工作重点
  
  1.加强组织管理。要区县卫生局组织建立监测领导小组和监测技术指导小组。
  
  2.加强培训考核。要依据《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和《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工作手册(试行)》要求,对各级监测人员开展培训与考核。
  
  3.加强体系建设。要按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手册(试行)》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监测人员应相对固定,人员调整必须做好监测工作的交接,新上岗人员须接受市级培训与考核。
  
  4.加强信息管理。要设立专门的资料室,统一、分类、归档存放监测资料,保证信息资料安全。
  
  5.加强网络直报。依据《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工作手册(试行)》要求,要及时完成数据的录入及审核,并与纸质报表保持一致。要采取各项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对录入数据及时备份。
  
  6.加强监测质控。要按规定完成各级质控工作,撰写质控报告,报区县卫生局和北京妇幼保健院。
  
  三、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工作于2010年内完成。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北京市卫生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并成立工作组,按照项目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2.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的实施工作。
  
  (二)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人员培训、监测、质量控制等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保障项目实施所需工作经费。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北京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要求,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要加强对人员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工作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于项目结题后,3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报送项目总结。北京市卫生局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监测区县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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