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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川卫办发[2010]8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病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病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0〕81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指导相关单位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地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组织制定了《四川省职业病报告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四川省职业病报告工作规范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四川省职业病报告工作规范
  
  一、总则
  
  (一)目的:为规范我省职业病报告工作,做到全面、准确地收集、分析和掌握全省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危害情况,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防治职业病措施和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及《职业病报告基本数据集》、《职业性健康监护基本数据集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三)范围: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组织对职业病报告单位开展职业病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依法按要求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见附3、4)。省卫生厅组织开展对职业病报告的督导检查,并通报职业病报告工作情况。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相关单位职业病报告的业务培训、信息收集;信息网络系统的维护;网络直报用户的管理和权限分配;报告数据质量的督导管理;数据的审核、查重、汇总、上报、分析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机构的卡片录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专人负责对当地职业病报告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职业病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漏报调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提供职业病报告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撑。
  
  (三)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防治院(所)负责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首诊的医疗机构承担农药中毒的诊断与填卡上报;疑似急性职业中毒报告卡的填报。
  
  (四)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开展相应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报告卡填报。
  
  (五)用人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基本信息卡,并进行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卡上的所有必填项外还包括年度内开展的监测、评价、健康监护和已经诊断职业病人的相关资料。
  
  三、报告内容
  
  (一)法定职业病报告。
  
  (二)农药中毒报告。
  
  (三)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报告。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五)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报告。
  
  (六)急性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时且人数达到突发事件标准的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要求进行报告;中毒人数在突发事件标准以下的事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平台上以相关事件进行报告。
  
  四、报告要求
  
  (一)报告方式:网络直报。职业病报告工作流程见附1。
  
  (二)报告时限:农药中毒在诊断后24小时内上报;疑似急性职业中毒卡及急性职业中毒卡在诊断后2小时内进行报告;尘肺病诊断卡于诊断后15日内上报。健康监护、危害因素检测卡在报告发出后20个工作日内报告。
  
  发生急性中毒事件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的,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要求报告。
  
  五、工作程序
  
  (一)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防治院(所)接诊农药中毒、疑似急性职业中毒病人时,急诊科的医生负责门诊日志/急诊病历的填写,医护人员根据门诊日志/急诊病历填写的信息,填报农药中毒卡/或急性(疑似)职业中毒报告卡,立即报告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按常规收卡程序(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同时收集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卡)和紧急收卡程序(急性职业中毒卡)进行报告卡收集。在核实信息齐全准确后,进行网络直报系统的录入。
  
  自查工作纳入传染病网络直报的自查工作一并进行,自查科室增加急诊科,内容增加两卡(农药中毒卡、职业中毒卡)的报告,及基础资料填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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