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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编制全省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并指导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10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两部门建立厅际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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