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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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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处理设区的市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协助办理涉及山林权纠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指导、监督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承担省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厅属学校教育工作;承担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1名(副厅级,兼任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主任),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森林公安局是省林业厅的直属行政机构,同时列入省公安厅机构序列,实行省林业厅与省公安厅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省公安厅为主指导。省森林公安局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下达。
  
  (二)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林业厅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省农业厅负责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
  
  (三)省林业厅监督管理的林业国有资产,不含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的林业资产。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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