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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妥善安置人员。派出地政府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含虽未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但有派出公职人员常驻北京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分类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统一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或根据人员划转情况进行调整,经费随人员去向调整划转移交,结余资金统一上缴同级财政。 3.办理相关手续。被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及其派出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法人资格注销和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户、工作居住证的清退手续,做好房地产产权变更和车辆过户等工作,及时收回印章和牌子。 4.按时完成任务。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并由各设区市政府将清理撤销和规范管理情况,省直部门将撤销情况,分别报省政府,汇总后及时报告国务院,并抄送监察部、国管局。 (二)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厅(室)、编办、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省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各设区市、设有驻京办事机构的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明确主抓领导及主办部门。有清理撤销任务的地方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认真落实各项要求。 (二)抓好督促检查。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好国家有关部门到我省检查验收的准备,省政府将适时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县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设区市政府也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清理撤销任务。 本实施意见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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