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将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市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
  
  2010年立法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高度关注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制度要求,坚持从首都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着力抓好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城市管理与运行保障机制、维护公共安全、促进首都现代化农业发展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
  
  在起草、修订法规、规章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立法制度设计要努力满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突出首都地方特色,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相统一,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坚持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导向,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首都和谐稳定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可操作性。
  
  二、要加强统筹协调,深化立法基础工作
  
  立法工作要有更高的定位,按照宽视野、高起点、高标准要求,注重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注重区域协调,加强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增强制度协调性,完善部门之间协调沟通机制,使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审核、评估等工作环节良好衔接。要切实防止因制度设计不平衡、不协调、不合理而引发社会问题,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门利益或地方行业保护倾向,防止只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服务倾向。要增进立法工作深度,每个项目都要深入实际,开展基础调研,注意听取企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基层和群众意见。要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使草案谋篇布局详略得当、疏密有致、规范严谨、表述准确,与上位法少重复,工作事项少入法。要发挥首都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改进立法公众参与方式,增强各类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意见征求方式的有效性,使先进的理念和优秀的制度成果有机融入立法工作之中。要充分发挥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使立法中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要强化责任,确保按时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各起草责任单位要自觉维护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进度,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确保按时报审草案。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确需调整的,要及时请示市政府。对列入调研计划的项目,要提前开展调研、考察和论证工作,为正式立项做好准备。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市政府法制办在立法工作中要做好服务和统筹协调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高质、按时完成2010年立法工作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201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201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总体安排立法项目43项。其中,年内拟完成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安排调研项目12项;制定、修订、废止政府规章12项,安排调研项目14项。
  
  一、计划完成项目(17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5项)
  
  1.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市安全监管局起草)
  
  2.农业机械化条例(修订草案)
  
  (市农业局起草)
  
  3.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
  
  (中关村管委会起草)
  
  5.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2项)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规定
  
  (市工商局起草)
  
  2.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市粮食局起草)
  
  3.节约用水办法(修订)
  
  (市水务局起草)
  
  4.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卫生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起草)
  
  6.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市规划委起草)
  
  7.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8.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
  
  (市政府口岸办起草)
  
  9.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