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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增加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四)增加规范直销企业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的职责。 (五)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推荐全国驰名商标。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对全省工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以及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承担或参与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