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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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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企业年检全程手续的代办服务。
  
  (五)设计、代拟企业创建、改制方案(不得与企业注册登记代办事项重复)。
  
  (六)受聘担任企业常年工商事务顾问。
  
  第五条 工商咨询机构提供服务收费,除由省物价局直接制定的以外,由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服务内容和市场竞争状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对未实现市场充分竞争的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商咨询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或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对已实现市场充分竞争的服务项目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工商咨询机构自主确定或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工商咨询机构从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自愿、互利的原则,做到“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开展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金额及付款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工商咨询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协议)后,因工商咨询机构的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服务的,不得收取服务费。
  
  因委托方的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服务的,工商咨询机构可按委托服务已发生的实际支出收取费用。
  
  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项,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商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商咨询机构不得以误导或诱导的方式使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接受代理,严禁强制代理或变相强制代理。
  
  第九条 工商咨询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等制度。工商咨询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操作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票据,收入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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