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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所有材料,送达市农办、财政局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在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包括规模统计产值)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并将拟认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在《闽西日报》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确认。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对当年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已达3000万以上,有利于我市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上报,经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可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年认定一次新的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龙头企业可申报补助资金。 1、经市政府认定且在有效期内,除木材、粮食、饲料等加工龙头企业外的市级农业产业化加工类龙头企业; 2、当年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且新增税收须达到新增产值1.5%以上的比例增长(按税法规定免税的须提供县级税务机关证明和相关的免税文件)。 第十五条 补助标准 1、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内按新增产值的10‰扶持,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补助;在此基础上再按新增税收的20%补助。 2、每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六条 产值、税收增量的认定 新增产值以市统计局的年度统计数字为准;新增税收以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征管系统核实认定的入库数为准。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在每年10月20日上报: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向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经对当年新增产值和新增税收认定后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由市农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到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再由县下拨到企业。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龙政办[2008]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农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龙岩市龙头企业资金补助申报表 附件1: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地点 法人代表 哪一级龙头企业 联系电话 手机 企业性质 主要(营)产品 考 评 项 目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年均增长率 年产值或销售总额(万元)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农民占股份(%) 年上交税收额(万元) 利益联结方式 / 是否引进开发新产品,引进 推广新技术、工艺、设备 / 产品获市级以上哪种荣誉 通过何种体系的质量认证 中专以上学历占职工比例 / 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人) 带动农户数(户) 带动生产基地(亩、只、头) 农户从中增加收入(万元) 企业资产负债率(%) / 净资产收益率(%) / 产品产销率(%) / 出口创汇(万美元) 银行信用等级 / 县(市、区)主管部门、农办、财政局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直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龙岩市龙头企业资金补助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申请金额 项 目 实 施 概 况 项目实施预期效 果 新增投资(万元) 新增产值(万元) 新增税收(万元) 其中地税(万元) 新增出口创汇(万美元) 县 ︵ 市、财 区 政 ︶ 意 农 见 办 县(市、区)农办(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财政(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