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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粮食类产业,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二)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三)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四)茶、果、蔬菜类产业,重点支持茶、果、蔬基础设施,大棚、温控、防虫等生产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五)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对以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直接受益主体的项目,或为主导产业发展搭建产业平台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对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并且直接受益的项目,省以上财政按不超过生产设施建设及专业化服务总投入的1/3给予补助,资金直补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企业承担的项目,省以上财政按不超过总投入的10%给予奖励。对路、桥、水、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节,以财政投入为主。 第十五条 对直接承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单位和农户个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物代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补助以货币补贴为主,鼓励通过一折通发放;对采用实物补贴的,应通过县(市、区)级统一采购或招投标。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共同支持主导产业发展。整合的资金数量,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将作为立项、考核的重要依据。为鼓励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中央及省财政将对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市、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对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性设施,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省级财政的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市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各市、县财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度现代农业生产资金绩效考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以上财政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方案的评价、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评价、组织管理及宣传发动工作评价、监督检查以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等。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对照评价工作重点,抓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相关工作在评价报告中都要分类详细阐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每年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市、县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进行通报。对项目实施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规范的市、县,省财政将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没有完成年度项目实施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省财政将责令整改;滞留、截留、挪用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所在的县(市、区),将取消其下年度项目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农【2008】252号)以及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