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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安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3-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8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日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日活动的通知
  
  (京安办发〔2010〕8号)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每年3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日”(以下简称“培训日”)。为确保2010年3月6日全市第一个“培训日”活动收到实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开展2010年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日活动方案》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培训日活动,为首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日活动方案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开展2010年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日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切实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确定每年3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日”(以下简称“培训日”)。为确保2010年“培训日”各项工作收到实效,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目标,以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和强化检查监督为手段,有效整合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培训资源,努力形成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强大合力,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为北京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培训范围
  
  在“培训日”当天,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贮存)、烟花爆竹批发、建筑施工安装、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等高危企业,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4学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人员密集场所、电力、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物业管理、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企业,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3学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事故隐患未彻底消除的单位、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其它行业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2学时。当天因故不能组织培训的单位,应按照培训的时间要求,提前或错后组织安排培训,确保培训目标的实现。
  
  三、职责分工
  
  按照“安委会统一部署、行业部门分工负责、安监部门督促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则,有序推进“培训日”工作的开展。职责分工如下:
  
  安委会:负责制定下发有关文件,对全市“培训日”活动进行统一部署;负责对各地区、各行业部门开展“培训日”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确保“培训日”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负责全市“培训日”活动启动仪式和重点活动的组织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单位、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彻底消除的单位、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其它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培训日”活动的组织和宣传。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商业零售经营等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等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等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电力生产、供应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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