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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泰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和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任务目标。在进一步规范完善新泰市、宁阳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基础上,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2010年基本完成主体改革,到2013年全面完成配套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和谐稳定的目标。
  
  (二)改革范围。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林木(除基本农田内农民依法自主调整产业结构所种植的林木外),包括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经济林、用材林、宜林地、荒山荒滩以及“四旁”林木等,均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对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的,要进行规范和完善。
  
  (三)工作原则。在落实农民初始承包权的实现形式上,应本着宜均分则均分、宜均股则均股、宜均利则均利的原则,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依法由村民按程序自主确定。在利益分配比例上,注重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坚持“大头”均股均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头”用于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具体的分配比例,要通过法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民主确定。已经流转出去的集体林地,今后合同期内的收益按确定的比例均利给现有村民。对集体林地流转后,承包收益已经一次性缴纳,且已经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的,视为已经均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采取多种形式,落实农民初始承包权
  
  (一)商品林初始承包权实现形式。集体林地面积较大,适宜均林到户、家庭承包,村民又愿意经营的,要均林到户,还权还利于民。对不适宜均分到户的,既可实行集体统管,也可以通过流转落实经营主体,但要以均股均利的方式保证农民的初始分配权。对由集体统管的商品林,按照首先均股、获益后均利的形式实现初始产权分配;对由一个大户或几户、多户承包经营的商品林,村集体获得的承包收益要通过均利的形式落实农民的初始分配权。
  
  (二)生态公益林、山丘河滩防护林初始承包权实现形式。现由集体统管的生态公益林、山丘河滩防护林可在原经营管理形式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实行 “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通过给村集体核发林权证、给全体村民颁发股权证的形式落实产权,做到“人均一股、户持一证”,待“旅游开发、林地征占用、生态效益补偿增加到一定水平”等有利可分时,再按股分红,但不得出让股权。对已经流转的生态公益林、山丘河滩防护林,村集体获得的承包收益要通过均利的形式实现农民的初始产权分配。
  
  (三)荒山、荒滩、宜林地初始承包权实现形式。现有荒山、荒滩、宜林地原则上由村集体统一组织绿化,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拍卖、租赁、大户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集体统管获得的收益或流转后集体获得的收益,要以均利的形式落实农民的初始分配权。
  
  (四)“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初始承包权实现形式。路权归集体的“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采取拍卖树穴、按段承包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的,其集体拍卖承包的收益要按照均利的形式落实初始分配权。
  
  三、改革的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0年3月30日前)。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组建工作班子,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层层签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责任书》,明确改革任务。按照分级负责、分层培训原则,抓好相关工作人员培训。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0年4月1日-5月20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县、乡两级分别研究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村级民主确定林权承包方案。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县级政府批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林权承包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市、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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