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今年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交给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以及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共1562件(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723件,省政协提案839件)。为认真做好今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一个重要形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提出建议、提案,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加强调查研究,注重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
  
  承办工作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时,要及时与提出建议的代表或提出提案的委员联系,可采取走访、座谈、电话、信函等方式与代表、委员沟通,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况。对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办理。对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并报分管副省长审定。
  
  三、狠抓落实,不断提高问题解决率和代表委员满意率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狠抓落实上,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功夫,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让代表和委员不断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和认可。各承办单位要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提高办理水平。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及省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省政府办公厅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五、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核对、签收,并将签收的《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单》和《省政协提案交办单》在10日内分别寄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承办。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办文格式见附件1、附件2)。
  
  (三)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省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建议重新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