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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企[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对月报的具体编报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编报内容
  
  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填报统一的企业经济效益月报、财务指标表及生产经营指标表。财政部门填报统一的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及企业财政政策资金指标表。
  
  二、编报要求
  
  (一)基层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填报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按汇总单位的时间节点要求,上报主管财政部门和集团控股公司。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财政监督局应做好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报范围的户数核对工作,确保编报范围的企业不重不漏,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对变化户数应逐户说明,便于口径衔接可比。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财政监督局应认真做好汇编企业的报表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切实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三、上报时间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财政监督局将汇总数据和分户数据,于次月8日前,通过市财政局电子邮件系统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二)做好分析报告的报送工作。企业报送月报数据的同时,应附分析说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监测和分析汇总范围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重大财务变动事项及区域经济运行态势。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四、其他
  
  2010年企业财务快报的软件及参数,请到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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