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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市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严肃纪律,切实保证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依法规范
  
  (一)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本次被推荐为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的,或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未申请回避被查实的,一律按违纪处理,有关考生所涉及的体育专项测试等相关成绩作无效处理,不予补测。
  
  (二)坚决执行保密纪律。凡参与本次工作的单位与个人,不得泄露体育专项测试各项目测试人员的名单和情况,不得擅自对外公布考生体育测试成绩、项目测试结果等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未经核准的工作信息及考生信息。
  
  (三)坚决杜绝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收费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以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的推荐、报名与录取等名义违规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入学费等各种费用。发现单位收取的,收缴违规获取的所有费用,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发现个人收取的,责令其退出所收费用,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坚决打击非法“中介”行为。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的推荐、报名、材料审核、资格认定、体育测试、录取等各个环节,严禁社会中介机构、个人介入。一旦发现和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坚决执行“五不得”纪律规定。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制订违反规定的条款进行招生;不得擅自降低报考条件或扩大报名范围、增加项目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录取时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向未经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学校投递考生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扰和影响专项测试人员的客观评价;不得在考生推荐、资格认定、体育测试和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违纪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完善咨询、申诉及投诉渠道。各有关单位应设立并完善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受理相关工作的信访、投诉。考生个人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须在测试现场告知考生,测试后的七日内书面送达考生。考生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市体育测试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仲裁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如确系工作失误所致,应及时纠错,以切实保护考生权益。
  
  三、加强监督,确保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一)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执行重要工作集体研究决策制度、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制度、重要环节加强督查制度和招生阳光公示制度。重点加强以往问题多发和工作薄弱环节的监督工作力度,坚决纠正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二)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将专设体育督查组,加强对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特长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以权谋私、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一经查实,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体育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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