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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整理核查结果。对外业核查结果进行整理,将相关内容录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完成有关统计、比较分析。
  
  (五)确定变化图斑的合法性。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部门、规划部门对实地发生变化的图斑涉及的地块,逐个审核是否经过依法批准,以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审核结果录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六)汇总分析。整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对经实地调查、测量后填写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的有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录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传现场照片和地块坐标文件。由系统自动生成《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并按时上报。
  
  (七)督查验收。市政府逐一对各县(市、区)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核查。对外业调查测量结果的抽查不应低于5%;对内业要全面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和验收。
  
  三、依法处理
  
  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立案查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有案不查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及依法应进行政府问责的,应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对违法事实严重、案情复杂,特别是涉及政府违法、查处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及时立案,依法处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对事也要对人,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对违反党纪政纪和触犯刑律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责任。对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对责任人的处理。
  
  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报批,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四、成果上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检查工作,报送汇总分析报告和有关统计表格。上报的执法检查汇总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执法检查工作的整体介绍,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二是卫片所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整体情况,包括分类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三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使用中存在问题、发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等。对存在的问题和发生的原因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上报的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执法检查涉及的土地违法案件数据分析及典型案例。数据分析应准确、具体,不仅包括违法用地总面积、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的宗地比例及面积比例,还应包括各类违法用地的具体数据分析。如未批先用土地,除宗地数及面积数外,还要区分未报即用和边报边用的情况并进行具体分析,即未报即用和边报边用的宗地数、面积数及占未批先用总宗地数及总面积的比例。对调查处理的典型案例,应附具体材料。二是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发生原因。三是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具体数据分析,如对土地违法行为发现率、立案率和处理到位率进行比较和分析。
  
  各单位在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联系人:朱海波、谢海恩,电话:63304508、633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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