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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商[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莆田市东圳水库原水价格的批复(2010)

莆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莆田市东圳水库水利工程水价的请示》(莆市价[2009]214号)收悉。为有利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根据《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07]408号),经商省水利厅,同意对东圳水库原水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东圳水库供应莆田市自来水公司和北岸供水公司的原水价格由现行0.19元/吨调整为0.29元/吨;
  
  二、东圳水库供应乡镇水厂的原水价格由现行0.21元/吨调整为0.31元/吨;
  
  三、东圳水库直供工厂企业的原水价格由现行0.28元/吨调整为0.38元/吨。
  
  四、上述调整后的原水价格均含水资源费0.06元/吨。
  
  五、本批复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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