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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确保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
  
  5、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结合本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完善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基础上,制定本市新增项目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改善服务效果,保证服务质量。
  
  6、全面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等专项;有序推进实施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农村孕产妇补叶酸和乙肝疫苗补种等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项目健康运行。结合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要求,针对突出或严重公共卫生问题研究确定本市增加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协调组织实施。
  
  7、完善本市公共卫生绩效考核机制。继续完善公共卫生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责与任务,完善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强化公共卫生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组织开展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眼病防治、口腔病防治和健康教育等预防保健机构的绩效考核。
  
  三、确保《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启动实施
  
  8、科学评估第二轮行动计划建设经验成果。市和区县组织专家全面评估第二轮行动计划实施情况,重点评估建设的成效、经验和能力水平,全面总结管理经验和实际成果。组织召开成果发布会等,积极宣传第二轮行动计划建设成果,认真做好成果转换和推广,探索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9、制定和启动第三轮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本市“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以进一步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主线,以 “科学引领、公益公平、保障支持和协调运行”为原则,重点围绕加强本市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与服务人才培养、着力解决社会关注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完善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研究制定《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及其建设项目;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经费,并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县做好辖区第三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调研、编制和组织实施。
  
  四、继续聚焦“一高一低”,深化妇幼保健核心能力建设
  
  10、加快推进“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建设。以加快硬件建设、资源整合和能力建设为重点,力争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新大楼落成,管理和技术人员逐步到位。
  
  11、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进一步优化妇幼保健服务和管理。总结推广以社区为平台、以“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为特点的全覆盖妇幼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模式,继续开展“妊娠风险预警评估”,提供分层分类指导服务,加强对高危孕妇早期干预管理。继续实施产科骨干人才培训计划,提升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急救能力;进一步规范转运网络和工作流程,加强督导检查,发挥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的辐射功能。继续加强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组织开展技术大比武,降低致残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制定和实施《上海市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完善新生儿死亡评审。贯彻实施《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继续开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建立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和转诊专案管理系统。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和信息化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全面完成“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认真做好总结评估。
  
  12、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化管理;修订《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依法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爱婴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督导和管理。
  
  13、继续完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继续探索婚前保健服务模式,制定《上海市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上海市孕前保健工作规范》,规范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管理。进一步完善产前诊断、产前筛查管理网络;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质量管理。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分析,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调研,研究和制定三级预防和干预中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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