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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驻马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驻政[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0年驻马店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此项工作由各县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四)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完成17个(西平县5个、泌阳县2个、新蔡县1个、确山县2个、汝南县2个、正阳县1个、平舆县2个、遂平县1个、上蔡县1个)省级生态村、3个(泌阳县赊湾镇、泌阳县官庄镇、平舆县郭楼镇)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10年11月底前,完成省环保厅组织的考核验收。
  
  各有关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五)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1.工作任务。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根据目前我市污水处理厂分布现状、运行情况等因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驻马店市2010-2015年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划》。驻马店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进行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染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2010年10月30日前,开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
  
  以上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完成本部门任务。
  
  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六)各县区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完成《驻马店市2010-2015年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督促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责任追究
  
  2010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视为该县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严重影响市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完成结果的,追究相应县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调度
  
  各县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要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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