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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0〕9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办,各有关单位:
  
  2009年12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9〕3号)。为做好有关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其住用的军队公寓房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上述人员的住房情况须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见附件1)。
  
  二、在军地购买或租住两处以上公有住房,本人选择腾退地方住房的,军队单位?81?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协助办理退房手续,有关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本人腾退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或本人)联系房屋产权单位办理退租手续,产权单位出具退租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将有关退租证明交军队单位。
  
  本人腾退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或本人)联系房屋原产权单位签订原出售公有住房合同的解除协议、产权人出具放弃所购公有住房所有权申请。由原产权单位持以上解除协议、申请、产权证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后,房屋登记部门将该房屋变更登记在原产权单位名下,原产权单位仍持有产权证的,可将变更登记情况在证中注记。同时房屋登记部门向职工所在单位出具注销登记证明(见附件2),由职工所在单位将该证明交军队单位证明已购公有住房已腾退。
  
  三、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军地交叉住房情况,分别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调查,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信函,本人所在单位及时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查询费、资料费。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申报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略)
  
  2注销证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2:
  
  注销证明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0〕97号)规定,原购房人购买的坐落于的公有住房已办理注销手续。
  
  特此证明。
  
  (登记部门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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