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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加油站的安全监管,更好地贯彻“分级属地相结合”的安全监管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就加油站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加油站(包括市重点监控企业所属加油站及省局发证的加油站)实施安全监管。加强对加油站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依法从严处理违法违规现象,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对超出县(市)区安监局处理权限的要上报市局依法处理。在加油站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加强跟踪督促,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处罚或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对换证时采取停用油罐、加油机或租赁站外建筑等措施来达到换证条件的加油站要坚持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对擅自改变安全条件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并上报市局收回其《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二、为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换证工作效率,发挥县(市)区安监局属地监管的工作职能,确保换证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商河、济阳、平阴、章丘四个县(市)辖区内加油站(中石油、中石化除外)到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工作暂由县(市)安监局负责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受理、审查:加油站将换证材料上报县(市)安监局,县(市)安监局收到换证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指派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加油站换证审查单(格式见附件一)、加油站现场检查表(格式见附件二)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审批联络单(格式见附件三),符合要求的,逾期换证前10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危化品经营单位,并督促落实整改。 县(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材料上报市局,市局对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省局发证。 2、申报审查材料: ①加油站换证材料受理单(附件一) ②加油站现场检查情况表(附件二)(现场检查人员、分管领导签字) ③加油站换证申请表二份(发证机关受理意见栏内需填写完整、加盖县市安监局公章) ④安全评价报告一份 ⑤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⑥《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审批联络单(附件三)(初审意见栏内需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县市安监局公章)。 3、市安监局将加强承担现场审查工作的县(市)安监局的换证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的抽查已换证加油站的安全条件,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对检查出的突出问题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 4、济南市区加油站及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换证工作程序仍执行济安监发〔2007〕32号文《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换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三、工作要求:现场审查是加油站换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安监局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标准,认真审查,从严把关,实事求是的提出现场审查意见,认真填写现场审查表,并对所出具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做到门槛不降低,程序不简化。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省局《关于对全省加油站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鲁安监发[2008]108号文)中明确了加油站换证工作中对站外安全间距不足问题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处理措施,各县(市)区局要按照省局文件中“有关具体行政许可问题的工作要求”从严把握,不得随意放宽换证条件。同时要从严掌握办理时限,落实好签字制度,防止超期办理现象。对超过许可证有效期申报换证的加油站要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函字[2008]74号)、《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许可实施预告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09〕29号)要求,先处罚后换证。 四、对于新建或改、扩建的加油站按照市局《关于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安监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违规改扩建的加油站仍按照国家总局8号令和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站换证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2007]6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