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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特殊疾病门诊补偿。逐渐建立规范的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制度。将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衰竭尿毒症期、糖尿病(Ⅰ、Ⅱ型)、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力衰竭(Ⅱ级以上)纳入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管理,各县(市)区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病种。上述特殊疾病患者门诊治疗时必须在指定的乡及乡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的药物必须与所患特殊疾病相对应,具体补偿比例、封顶线、补偿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明确新农合基金使用范围。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严格执行有关基金结余的规定。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可以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8]65号)要求,对大病、大额医药费患者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的封顶线可提高到5万元,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下年度统筹补偿方案。 (三)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 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使用辽宁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县以上(不包括县)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鼓励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比非基本药物高10%。支持中医药发展,参合人员在市、县、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住院治疗时使用中草药饮片所发生药费分别按40%和不低于70%比例补偿,其他医药费用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补偿。 全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辽宁省新农合补偿诊疗项目目录。 (四)转诊报销程序 继续完善新农合医疗报销“直通车”制度,方便参合农民择医、报销。 市卫生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