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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市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十三条 市乡村之星被选拔为山东省乡村之星的,不再享受市乡村之星待遇。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对市乡村之星实行目标管理。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市乡村之星档案,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管理期满后,符合选拔条件的可重新参与选拔。 第十五条 对市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乡村之星的,经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加强对市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营造市乡村之星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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