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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1)定点医疗机构出现无法持卡正常结算时,应立即拨打59307000进行故障申报,并按门诊数据上传流程,依据社保卡采集有关信息,收取参保人员全额现金,出具相关单据,上传医疗费用明细。
  
  (2)定点医疗机构出现实时结算数据无法上传、申报时,应立即拨打59307000热线电话,向首信公司申报故障,由首信公司负责排除。定点医疗机构应保证离线数据在48小时内上报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设专人负责对持卡结算的相关政策进行解答,并公布持卡结算的专线电话,设专人接听,保证联络畅通,及时掌握运行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
  
  (二)接到异常情况报告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对于影响较大的问题要立即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局)相应部门。
  
  (三)问题妥善处置之后要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避免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市局相应部门。
  
  (四)由于系统网络延伸到社保所后,经办人员要到社保所为手工报销的参保人员报销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增加专业审核人员,以应对专业审核人员紧张的情况,并对审核人员重新分工,合理安排,保证及时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单位、社保所申报的医疗费用。
  
  (五)对于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的参保人员全额现金结算,且有59307000登记备案的医疗费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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