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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统计部门职责:从统计角度研究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对出生人口统计数据进行调查和分析,定期与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各类人口数据的会商分析,以做到人口数据真实、准确。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出生登记实名制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县(区)政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人口计生、卫生、公安和统计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落实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会商和研究解决出生登记实名制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政府汇报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各级政府要将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出生实名登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出生户籍登记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促进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医务人员、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和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人员必须如实登记、上报出生人口情况,确保出生人口登记情况真实有效。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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